魯財綜〔2022〕53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及管理,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修訂了《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9月1日
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防止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財經秩序,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5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領取、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啤⒑税l、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申領、核發、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須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納入山東省財政票據管理系統管理,實行電子開票、系統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內容與適用范圍
第七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第八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范圍:
(一)單位暫收款項。由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單位代收款項。由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高??蒲性核鶅炔拷Y算科研項目經費等。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定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
第九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組織培訓、會議收取的培訓費、會務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性收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印刷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三)單位代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使用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申領的非稅收入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使用醫療收費票據;公益性單位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收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使用《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六)沒有財務隸屬關系單位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如科研院所之間、高校之間、科研院所與高校之間發生的科研課題費等,涉及應稅的資金,使用稅務發票;不涉及應稅的資金,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不屬于資金往來結算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申領與發放
第十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套用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一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原則上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法人單位按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領用。實行“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每次數量一般不超過單位3個月的使用量。
第十二條 單位首次申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可核驗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再次申領電子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當通過財政票據管理系統申領,并上報前次領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數據審驗核銷,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后,方可繼續領用。
第四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票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
第十六條 票據使用單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開具其他暫收款、代收款等其他類項目時,必須在備注欄中明確注明收款項目具體內容。票據填開信息含義及內容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由于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作廢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須在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中進行沖紅作廢操作。
第十八條 票據使用單位負責通過自有業務系統、公眾號、電子郵件、短信、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交款人(單位)推送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信息。交款人(單位)未能正常獲取電子票據信息的,由開具電子票據的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篡改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串用。
第二十條 票據使用單位發生撤銷、分立、合并、職權變更等,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對已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應當及時上報財政部門審驗核銷,尚未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財政票據管理系統辦理退回或核銷。
第二十一條 票據使用相關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應當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財政電子票據,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和《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等規定報銷入賬歸檔。
第五章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核銷與銷毀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核銷、銷毀工作,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核銷、銷毀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紙質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二十四條 保存期已滿需要銷毀的紙質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廢銷毀的紙質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由票據使用單位負責清理、登記造冊,填寫《財政票據銷毀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并附相應的《財政票據核銷登記表》,報原核發票據財政部門,經核準后,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銷毀。
第二十五條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通過財政票據管理系統進行核銷,核銷票據時發現可疑情況系統將暫時鎖定,票據使用單位應及時將票據開具情況反饋財政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后系統恢復正常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取、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取、使用、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票據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