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二批)的通知》有關要求,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照單位申報、市局推薦、專家評審的原則,在行業協會、產業園區、企業等遴選了30家單位建設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為加強工作站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局負責工作站建設的宏觀管理及工作督導,具體工作由省局知識產權保護處承擔。
各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具體業務指導及協調等工作。
第三條 工作站應按照規定開展工作,不得以工作站名義從事有償知識產權服務,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義從事與工作站工作內容無關的活動。
第四條 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按照“省市協同、動態管理”的原則,省局聯合各市局對工作站進行年度評價,對不具備工作條件、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規定的工作站予以撤銷。
第五條 工作站的名稱應統一規范,一般為“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園區/企業)工作站”。
二、工作內容及運行要求
第六條 工作站應充分發揮其專業能力和優質資源,負責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風險應對、維權援助、宣傳培訓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具體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機制和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機制。
(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業務指導,為企業提供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管理規范等業務指導,解決實際問題。
(三)常態化搜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需求和困難,集中統一研究對策,并及時向省局反饋。
(四)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參加境內外經貿活動提供及時、專業、高效的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及業務培訓,向市場主體宣傳專利裁決、調解等糾紛處理途徑,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六)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工作。
(七)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七條 工作站應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特定經驗的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應有管理人員(可兼任)負責工作站的日常運行及與省局的工作聯系事宜,工作站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省局報備。
第八條 工作站應制定、實施工作計劃,按時、保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按要求及時向省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年終報送工作總結。
三、檢查評估
第九條 工作站首次設立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工作站有效期滿后,省局對其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是否繼續運行。繼續運行的工作站將重新公告。
第十條 年度評價采取報送總結材料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由各市局對本市工作站進行實地檢查,省局對全省工作站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一條 年度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建設:包括機構設置、辦公場所、人員配備情況、工作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工作情況:包括協調調解、仲裁、公證等知識產權保護資源,有效開展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情況;為企業提供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管理規范等業務指導情況;為企業參加境內外經貿活動提供及時、專業、高效的知識產權維權服務情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培訓情況;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工作情況;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評估工作站是否按要求對資金進行了規范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各工作站應建立日常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的文字、影像資料,以備查閱。
第十三條 工作站的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優秀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對評價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予以整改。省局對檢查評估結果進行反饋。
四、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批準撤銷,并對外公布。
1.自行退出。工作站在運行過程中,因環境條件變化等客觀原因難以繼續開展工作的,可通過市局向省局提出書面申請撤銷該工作站。
2.責令退出。存在明顯問題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或連續兩年檢查評估不合格,未能發揮職能作用的,由省局決定撤銷該工作站。
第十五條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15日內經所在市局向省局備案,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一)建站單位名稱變更;
(二)工作站地址變更;
(三)因建站單位組織結構變動或股權變更,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
(四)建站單位獨立法人資格喪失。
五、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六條 省局及各市局共同推進工作站建設,支持工作站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申報、數據資源共享和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一)對于符合使用權限要求的相關文獻數據庫、信息化建設等資源向工作站開放共享;
(二)在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時,積極提供法律咨詢、業務指導;
(三)根據工作站培訓需求調配骨干師資力量,為工作站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培訓;
(四)組織參加相關知識產權業務交流和考察活動;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
六、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
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9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