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字〔2020〕8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198號)同時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預案體系
(五)工作原則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二)機構職責
三、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
(二)預警分級
(三)監測預報
(四)預警發布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
(二)應急響應啟動
(三)應急響應措施
(四)應急響應終止
(五)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二)經費保障
(三)物資保障
(四)預報能力保障
(五)信息聯絡保障
六、信息發布
(一)應急預案發布
(二)預警信息發布
七、應急演練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
(二)預案培訓
(三)預案備案
(四)預案修訂條件
九、責任追究
十、附則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發〔201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魯政發〔2018〕17號)等。
(三)適用范圍。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的應急工作。
(四)預案體系。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省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部門專項實施方案)。
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應急預案)、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市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市轄區內列入限產、停產、輪產、錯峰運輸和錯峰生產企業編制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減排操作方案(以下簡稱企業減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則。以人為本,積極預防;統籌兼顧,差異管控;屬地負責,部門聯動;信息發布,社會參與。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專項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同志組成。省應急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預報預警組、專家咨詢組、督導檢查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各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各市政府負責同志任指揮長。
(二)機構職責。省應急工作小組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以及責任追究等工作。
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省應急工作小組決定事項;制定和完善省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各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協調和督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預報預警組、專家咨詢組對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預報預警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組成,負責根據空氣質量和氣象觀測數據以及各市上報的預警信息,對全省大氣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預報,指導各市啟動和終止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專家咨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
督導檢查組由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各市政府及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并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修訂完善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縣(市、區)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負責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相關工作;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應急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詳見附件。
三、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重污染天氣是指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即環境空氣質量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人體健康。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結果,秋冬季受不利氣象條件影響,是重污染天氣的高發期。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分級。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三)監測預報。
1.監測。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利用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2.預報。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變化特征,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3.會商。省、市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機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當預測可能出現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時,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
(四)預警發布。重污染天氣實行城市預警。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各市政府要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當監測AQI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級別,并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及時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強化區域應急聯動,各市要將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相關城市要按照生態環境部、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相關工作。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預警解除、預警等級的調整與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序保持一致。
1.預警降級與解除。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2.預警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要及時采取升級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依據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并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后,相關市應急指揮部須按照本市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省應急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啟動應急響應時,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適時派出執法人員對相關城市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應急響應措施。
1.科學編制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各市應當按照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認真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充分利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制成果,組織各縣(市、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干洗店、汽修廠、餐飲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
2.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會運行,引導企業自覺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環保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根據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方面環保績效情況,將重點行業工業企業評定為A、B、C三個等級,實行差異化管控。對國家、省未制定績效分級標準的工業企業,各市應急指揮部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多、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參照制定相應的績效分級標準和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規范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平公正公開。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等保民生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其中,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企業,各市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我省揚塵管控要求的情況下,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
3.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原則上,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生產工序不可中斷,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的企業,需要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統,并能夠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準到位,降低對企業正當生產經營的影響。
4.分級響應措施。各級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Ⅲ級應急響應措施。Ⅲ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各市應當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目標。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2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未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潔、灑水的基礎上,每天增加灑水降塵作業頻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可采取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2)Ⅱ級應急響應措施。Ⅱ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運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目標。城市全社會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2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4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礦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市)城區內應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
(3)Ⅰ級應急響應措施。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
目標。城市全社會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30%以上,可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60%,并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中。
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減排措施。
(四)應急響應終止。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五)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各市應急指揮部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次日,向省應急工作小組報送前一日預警和應急響應情況。各市應急指揮部、縣(市、區)政府在應急響應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各市應急指揮部于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報送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省應急工作小組統一指揮,加強調度督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二)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加大藍天保衛戰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減排清單修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三)物資保障。各市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預報能力保障。加強省、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數據庫,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強化省級預報預警平臺與各市預報預警平臺的信息共享,加強與生態環境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預報預警平臺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聯絡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信息發布
(一)應急預案發布。各市應急指揮部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間完成并向社會公布。
(二)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的內容。預警期間信息發布的內容要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情況等。
2.發布的形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官方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3.信息發布的組織。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當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4.信息發布的時間。在重污染應急啟動期間,應適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通過各種媒體平臺及時發布。
七、應急演練
各級政府原則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后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電視、廣播等網絡及新聞媒體,加強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三)預案備案。各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省應急工作小組和各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指揮部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縣(市、區)應急指揮部備案。
(四)預案修訂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九、責任追究
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落實應急減排要求的,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十、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