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信消〔2020〕104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山東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山東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消除因突發事件引發的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在非常時期省內居民和食品企業的食鹽供應,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食鹽專營辦法》《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省內發生的各類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牽頭負責山東省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2 分級負責
各市、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當地食鹽供應應急預案的制定和食鹽應急供應處置。各地應急預案的制定,應結合本應急預案和各地實際。
1.4.3 政企聯動
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作為食鹽專營主體,在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情況下,應服從調配,與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聯動,共同積極應對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
1.4.4 合理調度
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情況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省政府同意,科學合理地調度動用全省各類食鹽儲備。
二、食鹽供應應急聯動體系
2.1 省級食鹽供應應急聯動體系牽頭單位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省級食鹽供應應急聯動體系牽頭單位,主要職責:
2.1.1 指揮全省食鹽供應應急工作,與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措施,作出應急決策。
2.1.2 負責向省政府報告,向省級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2.1.3 負責與相關部門聯合向媒體發布信息。
2.1.4 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調運食鹽。
2.1.5 組織協調地區之間應急工作。
2.2 省食鹽供應應急聯動體系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
2.2.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市場食鹽價格監測,對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情況下的食鹽價格,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2.2.2省公安廳負責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治安處置,協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打擊食鹽經銷商的壟斷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2.3省財政廳負責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動用全社會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2.2.4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下食鹽專項應急運輸。
2.2.5省應急廳負責協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做好緊急條件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處置。
2.2.6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中食鹽經銷商采取壟斷、哄抬價格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食鹽市場正常秩序和涉及食鹽質量安全案件的查處。
2.3 省食鹽供應應急聯動體系常設機構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的處室承擔食鹽供應應急辦公室日常工作。
2.4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2.4.1 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要嚴格執行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落實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要求,切實履行好食鹽儲備社會責任。
2.4.2 發生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時,按照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將儲備食鹽投放指定市場。
2.4.3 發生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時,按照鹽業主管機構的安排,及時調整食鹽生產、發運計劃,無條件首先滿足和保證食鹽市場需求。
2.4.4 市場銷售發現有發生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苗頭的,及時向鹽業主管機構報告;發生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時,協助鹽業主管機構掌握市場動態。
2.5 各市、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
2.5.1 負責本區域食鹽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編制。
2.5.2 牽頭負責本區域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5.3 執行上級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處置指令。
2.5.4 及時上報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處置信息。
三、啟動應急預案條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上級部門等通知,發生突發事件,需啟動應急預案的。
3.2 發生洪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
3.3 發生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
3.4 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供求關系發生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引起食鹽搶購,導致食鹽價格上漲或出現大范圍食鹽供應脫銷的。
3.5 其他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需啟動應急預案的。
四、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監測、分級及認定
4.1 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是指食鹽在較大范圍內引起搶購,出現較大區域食鹽脫銷,或發生群體性食鹽質量事件及發生疫情、自然災害、戰爭、恐怖襲擊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引發食鹽市場供應出現異常波動的情況。
4.2 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級次劃分
結合我省實際,將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按照影響范圍由大到小,依次分為Ⅰ、Ⅱ、Ⅲ、Ⅳ四個級次。
4.2.1 Ⅰ級為省內2個(含)以上設區市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或因毗鄰省份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導致省內相鄰區域有1個(含)以上市、縣(市、區)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
4.2.2 Ⅱ級為省內1個設區市內2個(含)以上縣(市、區)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
4.2.3 Ⅲ級為省內1個縣(市、區)發生食鹽市場異常波動。
4.2.4 Ⅳ級為發生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自然災害、其它突發事件。
4.2.5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引發或有可能引發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其級次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實際情況確定。
4.3 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監測
各市、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協調相關部門,對食鹽市場價格、市場供應及需求量進行重點監測,并根據居民生活消費需求變化及市場動態特點,做出相應的分析、預測。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必須及時向當地政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4.4 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監測及報告
4.4.1 重點監測的食鹽零售企業
在食鹽供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在1小時內向當地鹽業主管部門報告。
4.4.1.1 食鹽供應緊張,出現脫銷、斷檔或居民排隊集中購買現象。
4.4.1.2 由于疫病、自然災害、戰爭、恐怖襲擊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本地區或全省范圍內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出現供給危機。
4.4.1.3 食鹽零售企業經營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現價格和供應異常波動,可能波及食鹽供應安全。
4.4.2 各級鹽業主管部門
在本區域食鹽市場出現供應緊張,脫銷、斷檔或居民集中排隊購買等異常波動,或接到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后,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確證后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鹽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并抄報當地有關部門。
4.5 應急響應級次認定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立即組織核實信息,根據食鹽市場異常波動影響范圍大小,報省政府確定應急響應級次。經核實認定為Ⅰ級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立即啟動本預案。屬于Ⅱ級或Ⅲ級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的,指導各相關市、縣(市、區)鹽業主管部門立即啟動當地食鹽市場供應應急預案,動用當地政府儲備或食鹽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平抑市場需求。屬于 Ⅳ級發生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自然災害、其它突發事件,有可能引發食鹽市場波動的,由各級鹽業主管部門指導食鹽儲備企業做好應急供應準備和演練。
五、應急響應
5.1 情況報告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獲得情況查實后立即向省政府報告,向相關省級聯動成員單位通報。發布預警警報,并向周邊地區鹽業部門通報情況。
5.2 通訊聯系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鹽業管理處室人員實行24小時不關機,保持通訊暢通。相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鹽業協會將值班電話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5.3 應急值班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相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實行領導帶班、專人值班。
5.4 新聞發布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食鹽市場供求狀況,消除消費者心理恐慌,正確引導消費,穩定市場。
5.5 組織保供
當地鹽業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緊急調運庫存,保障食鹽供應,做好銷售記錄。
5.6 食鹽儲備應急啟用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收集和核實的情況,結合全省食鹽儲備情況,確定應急供應企業、啟用儲備種類、數量及運輸方式。
5.7 食鹽儲備應急啟用指令
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供應企業發出食鹽應急供應指令。
5.8 應急供應企業響應
5.8.1 動用儲備響應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接到指令后,迅速響應,落實部門和專人,執行儲備食鹽發運任務。
5.8.2 調整生產、發運計劃響應
應急供應企業要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安排和部署,及時調整生產、發運計劃,全力以赴保證食鹽市場需求。
5.8.3 省外食鹽應急調運
在動用全省食鹽儲備、省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落實增加食鹽產量后,仍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情況下,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相關省市發函,協調從省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緊急購調食鹽。
5.9 應急供應運輸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應急調運食鹽的公路、鐵路和水路運輸。自然災害情況下,公路、鐵路運輸未中斷的,采取公路、鐵路運輸進行應急供應。公路、鐵路運輸出現中斷時,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職能采取其它方式組織協調緊急調撥和配送。
5.10 應急供應特殊措施
應急供應期間,特殊情況下需要采取限量供應、憑票供應等特殊措施時,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5.11 應急供應快報制度
應急供應期間,實行快報制度。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每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當日食鹽和小袋食鹽產量、銷量、調運量和庫存日報表。
5.12 應急供應期間違法案件查處
應急供應期間,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鹽業主管機構加強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檢查力度,對不履行應急供應義務的,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吊銷相關許可;省發展改革委依法查處哄抬鹽價的違法行為;省公安廳負責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治安處置,協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打擊食鹽經銷商的壟斷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犯罪行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食鹽經銷商壟斷、哄抬價格及不正當競爭、利用供應銷售假冒食鹽等違法行為。
六、善后工作
6.1 報銷經費
應急供應狀態結束后,相關應急供應企業將動用食鹽儲備的數量、價款(按照上一個月份各食鹽品種的批發價格計算)、發生的應急運輸等相關費用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后,由財政廳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6.2 補足儲備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依據《山東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已動用的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按照規定儲備量補齊。
6.3 總結改進
食鹽市場應急處置結束后,鹽業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針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食鹽供應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七、附則
7.1 預案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省鹽業協會應結合工作,掌握相關情況,協助抓好食鹽應急工作。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