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市監辦字〔2022〕151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山東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魯政字〔2019〕247號)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下簡稱公共服務清單),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確定的知識產權申請、管理、保護、信息等公共服務事項所列明的清單。
公共服務事項要素主要包括事項類別、事項名稱、服務內容和服務形式等。
第三條 公共服務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包括服務事項的設立、取消、整合和要素調整等。
第四條 公共服務清單的動態管理堅持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公共服務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等頒布、修訂或廢止,導致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決定對服務事項予以調整的;
(三)政府部門機構職能發生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六條 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委托,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中心)負責公共服務清單動態調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和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市局)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的公共服務清單動態調整的具體工作。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情形的,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填寫《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調整表》(附件1),報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送省知識產權中心;各市局自行調整并發布后,填寫《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調整備案表》(附件2)報省知識產權中心。
第八條 省知識產權中心在收到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報送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調整表》和各市局報送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調整備案表》后2個工作日內對公共服務事項清單進行調整。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公共服務清單內容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或其他訴求的,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和各市局應及時研究處理,并予以回復。
第十條 省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和各市局在執行過程中未按本辦法規定要求辦理,導致出現不良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