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字〔2022〕20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區,包括國家高新區和省高新區。本辦法第二至四章僅適用于省高新區。
第三條 高新區要以實現高質量發展為方向,創新發展體制機制,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打造國際一流的創新創業生態,建設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優先支持納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且產業基礎好、創新能力強、引領帶動作用突出的開發區創建高新區。
第五條 申請認定高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應為國務院批準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委批準設立、省政府批準或經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園區以及其他經省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合規的園區;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機銜接;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合理,發展空間充分,基礎設施配套完備,四至范圍明確;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公里(確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15平方公里),組成區塊不超過3個,且單一區塊不得跨越鄉級行政區劃單位。
對于形成一定產業規模、擁有列入省級及以上政府重大項目清單或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的區域,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產業條件。產業綠色、高效發展,有特色主導產業。主要經濟指標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度高,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50%以上;龍頭骨干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競爭力較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完善。
(三)科創條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強度為全省平均水平兩倍以上,發明專利申請數及授權數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和國際合作基礎??萍紕撔氯瞬藕蛨F隊、省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公共服務平臺集聚發展。擁有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風投機構、科技中介等創新創業載體和服務機構,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程度較高。
(四)支持條件。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重視園區建設,把園區建設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重要支撐。園區管理機構科學精簡高效,符合全省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有關規定,設有專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內設機構,能夠為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的市政府關于申請認定高新區的請示。
(二)園區戰略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含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
(三)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情況,選址位置、規劃面積、四至范圍、界址點坐標(2000坐標系,txt格式)等。
(四)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上一年度科技、經濟指標等相關材料。
(六)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對園區的支持政策及措施。
第七條 申請認定高新區工作程序。
(一)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申請認定高新區的請示。
(二)省政府批轉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有關部門辦理。
(三)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專家考察,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核辦理意見后報請省政府審定。
(四)省政府認定批復。
第八條 高新區統一命名為“市名或縣(市、區)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掛同名牌子及“火炬”標識。
第三章 調 區
第九條 高新區現區域無法滿足發展需要,或區塊布局零亂、不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要求,或所在地政府對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有重大調整,或因被國家重點項目占用無法利用的,可申請調區。
第十條 申請調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調區后園區的選址合理,四至范圍明確,建設用地比例不低于調區前的建設用地比例,發展規劃科學,功能分區合理,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二)受地形或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相連的,調區后的區塊不超過3個。
(三)調區原則上不得擴大高新區原面積,涉及擴大原面積的,須同時符合擴區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調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的市政府關于申請調區的請示。
(二)調區后戰略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含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
(三)調區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情況,選址位置、規劃面積、調區前后的四至范圍、界址點坐標(2000坐標系,txt格式)等。
(四)調區后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上一年度科技、經濟指標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調區工作程序參照第七條。
第四章 擴 區
第十三條 規范高新區擴區工作,支持發展水平較高的高新區整合區位相鄰、產業相近的園區。
第十四條 申請擴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展水平較高但發展空間受限。上一年度主要科技指標、經濟指標增速高于所在地設區的市發展水平;在上一年度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土地開發率達到80%以上;土地集約利用成效明顯,土地集約利用程度在全省開發區評價中排名前三分之二。
(二)擬擴區塊具備充分發展空間。擬擴區塊已建成面積不得超過該區塊的20%,基礎設施較為完備,有入駐項目儲備;擬擴區塊主要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用地不低于擴區規劃面積的60%,工業項目建筑密度不低于30%。
(三)擴區后園區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擴區后園區四至范圍明確,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發展規劃科學,功能分區合理;擴區范圍規模合理,布局集中,擴區后一般不超過10平方公里(確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15平方公里),組成區塊不超過3個;擴區后園區建立統一管理機構、實行集中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擴區提交材料參照第十一條,工作程序參照第七條。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高新區的建設發展要堅持黨的領導,所在地設區的市承擔高新區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省科技廳負責高新區歸口管理,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高新區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省高新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專項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可依法將高新區內經濟管理權限授權高新區管理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高新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應規范高新區管理機構設置,要制定實施支持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措施,優先保障高新區產業發展用地,適度提高建設用地比例。同時綜合考慮高新區吸納就業和常住人口規模,提高基礎設施建設比重,支撐產城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高新區要聚焦主責主業,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組織架構配置,建立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行“一區多園”管理的高新區,要切實強化管委會對分園區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延伸覆蓋。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定期組織高新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對綜合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高新區,統籌各類資金、政策等手段加大支持力度;對綜合評價結果較差的,以約談方式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0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