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市監 質 規字〔 20 23 〕 2 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省產品質量 檢驗研究 院、省標準化 研究 院:
《山東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 4 月 11 日
(此件 主動公開 )
山東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消費品召回管理,保 障人體健康和 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 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 局 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
(二) 依法向社會公布本省消費品缺陷及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三)對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缺陷的,直接組織缺陷調查;
(四)組織、指導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
(五)承擔上級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召回材料審核、召回實施情況監督等工作;
(二)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等工作;
( 三 ) 承擔上級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收集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缺陷信息并及時上報;
(二)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等工作;
(三)承擔上級交辦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受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委托承擔本省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研判、技術會商等具體技術工作。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監督抽查、舉報投訴、傷害信息、輿情監測、風險監測等方式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網址、郵箱、電話等消費品缺陷信息報告途徑。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現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督促、指導生產者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及時將調查分析結果書面報告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十條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按以下程序主動實施召回:
(一)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缺陷產品;
(二)在十個工作日內向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報告消費品召回計劃,并填報國家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三)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其他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開相關召回信息;
(四)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消費品缺陷尚未消除的不得重新投入市場;
(五)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
(六)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條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會商,確定是否啟動缺陷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 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
(二) 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 。
第十二條 缺陷調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組織開展 :
(一)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
(二) 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
( 三 ) 組織相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 ;
( 四 ) 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第十三條 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生產者接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調查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接到生產者提供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 ,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或專家采用書面審查、檢驗、檢測、鑒定或者論證等方式進行缺陷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生產者。認定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第十五條 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由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責令召回。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企業按時向國家消費品召回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消費品召 回計劃、消費品召回階段性總結、消費品召回總結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生產者實施召回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生產者是否及時發布消費品召回信息;
(二)生產者通知經營者停止銷售的情況;
(三)生產者對已召回的消費品采取的處理措施。
發現生產者召回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的,由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知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3年 5 月 17 日起實行, 有效期至 2025年 5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