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做好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直播電商行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水平,有效避免直播活動中侵犯知識產權現象發生,及時處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調解知識產權糾紛,推動直播電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39550-2020)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全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商家、主播/MCN機構等直播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
第三條 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職能部門指導監管、直播平臺具體負責、主播/MCN機構和商家誠信自律、社會公眾廣泛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直播電商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秩序。
第二章 直播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參照《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GB/T39550-2020)國家標準,落實電子商務平臺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規范保護、管理和運用好知識產權。
第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促使員工及合作機構、平臺入駐主播等掌握知識產權基本知識,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應進行分類指導。對自營直播電商平臺,主要指導其對銷售的產品、直播內容等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對第三方直播電商平臺,根據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協議約定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主要指導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則,設置受理投訴渠道;協議約定直播內容歸屬于平臺的,應指導其對直播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第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團隊進行指導,推動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立和完善直播活動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監督平臺履行知識產權職責情況,及時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風險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三)對直播活動中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直播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四)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五)協助執法部門及時處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案件;
(六)處理其他涉及知識產權問題。
根據平臺自身情況,可以是配備專職、兼職知識產權專業人員,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為管理的方式。
第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加強指導,推動建立以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及時處理相關知識產權投訴、舉報;
(二)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化解各類知識產權糾紛;
(三)信用評價機制,對平臺內經營者、主播、商家的信用進行客觀評價,強化信用監督管理。
第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指導,推動建立商品知識產權登記臺賬,記錄商品知識產權信息;建立主播所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管理檔案,對知識產權權利狀況進行監控和提示;建立知識產權投訴和處理信息庫,運用大數據技術對投訴情況進行分析,為追溯管理和證據核查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與商家、主播、用戶等參與主體,以簽訂協議書、承諾書等方式,明確在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上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商家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引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商家樹立良好的知識產權意識,在商品選擇、商品生產以及銷售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現象發生,防止產品下架、被索賠、被處罰等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直播電商商家要實行分類指導,對銷售自有產品的商家,指導其做好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布局,及時進行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用法律手段確立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取得他人知識產權使用權的,指導其與相關權利人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明確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避免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對銷售他人產品的商家要指導其檢視所銷售商品的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商家防止下列侵犯知識產權風險:
(一)未經授權或許可在其使用的店鋪名、域名等內容中使用與他人商標、字號等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二)未經授權在其發布的商品信息中使用第三方的圖片;
(三)出售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四)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地理標志商標;
(五)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
(六)在商品名稱、詳情說明、廣告宣傳中,使用容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用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四章 主播/MCN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MCN 機構與主播簽訂協議中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條款加強指導,推動相關方面在約定條款中明確直播賬號有關權利的歸屬,并對肖像權、姓名權(包括藝名、昵稱等)、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進行詳細規定。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引導轄區內MCN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團隊,確保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日常直播電商活動各流程中。與MCN自身情況相適應,可以是配備專職、兼職知識產權專業人員,也可以尋求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或專業人士的幫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指導轄區內主播和MCN機構開展以下知識產權保護:
(一)將主播的姓名、肖像、藝名、昵稱等注冊商標,如果發現被他人惡意搶注,可及時采取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等措施進行維權;
(二)對直播中屬于個人創作文案、語言、形象等自制內容及時向版權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或采取其他積極手段保存自制內容原稿,固定創作和首次發布的時間證據,便于依法維權;
(三)對直播中如果涉及到商業秘密,應當采取設定訪問權限、添加商業秘密水印標識、與商業秘密有接觸的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等必要措施,做好商業秘密保護;
(四)直播中如涉及地理標志相關內容,應獲得地理標志權利人授權,以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權的證明材料,避免侵犯地理標志權益或者違法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五)直播銷售產品,應當對產品的合法來源、品質、知識產權狀況等進行必要的審核,避免發生相應的責任風險。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方式,明確發生侵犯知識產權時,相關責任的承擔者;(六)使用素材時,應當評估是否存在侵權,必要時先行取得權利再進行使用。為避免因內容版權侵權被牽連索賠,主播可以通過和商家的代言合同、合作協議約定由商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并承擔因此給主播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 知識產權糾紛處置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制定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制度及操作流程,并在網站首頁、商品界面、直播界面設置侵權投訴鏈接入口。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進行甄別,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對能夠判定的侵權行為,在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的情況下,平臺依法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對于根據權利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尚不足以認定侵權的,引導權利人通過司法或行政保護渠道進行解決。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轄區內主播和直播電商商家正確應對惡意投訴,推動主播和商家向平臺發出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提供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等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提供不侵權的書面保證。必要時可以尋求司法幫助,以錯誤通知、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其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轄區內直播電商平臺對構成惡意投訴的,及時終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可以對惡意通知的相關信息,包括投訴次數、投訴時機等進行記錄,并提高惡意投訴人后續發出通知的受理和處置門檻。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引導直播電商平臺、商家、主播、合作機構、行業協會等主體之間加強對話合作,推動多元共治,保護知識產權,建立良好的電商直播平臺公平競爭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