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
規范化電商平臺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有關要求,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局”)按照單位申報、市局推薦、專家評審的原則,遴選了10家電商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培育行動,為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的培育和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局知識產權保護處承擔。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的日常管理、具體業務指導及協調等。
第三條 電商平臺培育到期后,省局按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培育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市監發〔2021〕36號)要求組織項目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作為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
二、工作內容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應按照《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的各項規范要求,落實電子商務平臺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具體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一)建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人員或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為管理,提供宣傳、培訓、交流、指導等服務。
(二)加強電商平臺內部制度建設。引導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商戶入駐平臺時對商戶身份證明和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等進行信息備案、指導商戶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展示知識產權信息;引導電商平臺經營者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三)建立并運行知識產權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咨詢工作。
(四)建設電子商務網絡信息系統。實現侵權通知受理及管理、消費者舉報投訴管理、電子證據收集和記錄、知識產權備案信息檢索、導出涉嫌侵權商戶和商品信息等執法監管所需信息、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侵權信息智能監測等功能。
第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應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熟悉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應制定、實施工作計劃,按時、保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按要求及時向省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年終報送工作總結。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應對政府獎補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按要求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三、檢查評估
第七條 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應建立日常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的文字、影像的資料,以備查閱。
第八條 每年年度末,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應提報一次工作情況總結,市局對總結材料審查核實后報送省局。省局將不定期對電商平臺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培育合格滿三年的,省局聯合各市局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進行綜合評估。評估采取報送總結材料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各市局對本市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進行實地檢查,省局對全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進行實地抽查。根據評估情況,確定是否作為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予以繼續支持。
四、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局責令限期整改,并報省局備案。
(一)未持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二)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發生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出現其他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的培育和管理按照“省市協同、動態管理”的原則,對不具備工作條件、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規定以及被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將不再作為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予以支持。
五、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省局及各市局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建設。
(一)指導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等為電商平臺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咨詢意見;
(二)協調知識產權人民調解組織等提供糾紛快速調解工作指導;
(三)對于符合使用權限要求的相關文獻數據庫、信息化建設等資源向電商平臺開放共享;
(四)在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時,積極提供法律咨詢、業務指導;
(五)根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電商平臺培訓需求調配骨干師資力量,為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培訓;
(六)組織參加相關知識產權業務交流和考察活動;
(七)其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
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9月19日印發